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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1.11

各公司、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考函〔2014〕2号)要求,现将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专业设置
  (一)考试时间
  2014年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至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为204、374)共65个专业的 “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 “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52个专业科目考试仍采用纸笔方式进行。其中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时间是: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5月17、18、24、25日)
基础知识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1:00-12:30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30-18:00
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时间是: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5月17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5月17日)     14:00-16:00
专业知识(5月18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5月18日)     14:00-16:00
  (二)专业设置
  自2014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1)增加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15、391),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附件1)
符合报名条件(附件2)的考生需通过中国卫生人才网( http://www.21wecan.com)进行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2014年1月8日-2014年1月25日。报名人员于2014年1月22日前提供以下证件原件及有效证明材料,包括:
  1、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2、考生本人毕业证或学位证书;
  3、报考护理类资格的,需提供护士执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单位应与报名单位一致;
  4、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证书注册单位应与报名单位一致;
  5、提前一年报考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的考生,属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须提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6、报名条件中要求“受聘担任××职务满××年的”,须提供聘书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7、《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申表》一式三份,上报集团技术室,过期不候!
  通过现场审核的考生务必于2014年1月28日前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看本人报名状态是否为“审核通过”,若有疑义,须于28日下午5:00前同市人事考试中心联系,市人事考试中心联系电话:2967978。特别提醒:考生认真填写工作年限和资格证书年限,如因填错导致网上审核不过的,责任自负。
  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免征市级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3】35号),2014年度卫生专业考试免收考务费,考生通过网上审核即报名成功。
  四、准考证打印
  报名成功的考生于2014年4月29日至5月25日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打印准考证。
  具体通知详见济宁人事考试信息网: http://www.jiningrsks.gov.cn/new.aspx?matterID=788

附件1: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 业 名 称
101 药学
102 中药学
103 口腔医学技术
104 放射医学技术
105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106 病理学技术
107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108 营养
109 理化检验技术
110 微生物检验技术
111 病案信息技术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 业 名 称
201 药学
202 中药学
203 护理学
204 中医护理学
205 口腔医学技术
206 放射医学技术
207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208 病理学技术
209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210 营养
211 理化检验技术
212 微生物检验技术
213 病案信息技术
214 输血技术
215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三、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 业 名 称
301 全科医学
302 全科医学(中医类)
303 内科学
304 心血管内科学
305 呼吸内科学
306 消化内科学
307 肾内科学
308 神经内科学
309 内分泌学
310 血液病学
311 结核病学
312 传染病学
313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314 职业病学
315 中医内科学
316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317 普通外科学
318 骨外科学
319 胸心外科学
320 神经外科学
321 泌尿外科学
322 小儿外科学
323 烧伤外科学
324 整形外科学
325 中医外科学
326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327 中医肛肠科学
328 中医骨伤学
329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330 妇产科学
331 中医妇科学
332 儿科学
333 中医儿科学
334 眼科学
335 中医眼科学
336 耳鼻咽喉科学
337 中医耳鼻喉科学
338 皮肤与性病学
339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340 精神病学
341 肿瘤内科学
342 肿瘤外科学
343 肿瘤放射治疗学
344 放射医学
345 核医学
346 超声波医学
347 麻醉学
348 康复医学
349 推拿(按摩)学
350 中医针灸学
351 病理学
352 临床医学检验学
353 口腔医学
354 口腔内科学
355 口腔颌面外科学
356 口腔修复学
357 口腔正畸学
358 疼痛学
359 重症医学
360 计划生育
361 疾病控制
362 公共卫生
363 职业卫生
364 妇幼保健
365 健康教育
366 药学
367 中药学
368 护理学
369 内科护理
370 外科护理
371 妇产科护理
372 儿科护理
373 社区护理
374 中医护理
375 口腔医学技术
376 放射医学技术
377 核医学技术
378 超声波医学技术
379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380 病理学技术
381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382 营养
383 理化检验技术
384 微生物检验技术
385 消毒技术
386 心理治疗
387 心电学技术
388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389 病案信息技术
390 输血技术
391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附件2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文件精神,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除具备上述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l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精神,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界定
 (一)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3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四、关于学历、工作年限的要求
  1、护理专业,对已受聘初级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其受聘时间视为取得护(士)资格的时间。
  2、对已考取护士执业资格者,其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时间可视为取得护(士)资格的时间。
  3、对已考取执业医师资格者,其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的时间可视为取得医师资格的时间。


                                                     集团技术室
                                                     201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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